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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2015年01月04日 15:44:00 作者/來源: 中馬欽州產業園區
(一)屬于《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建設項目,享受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南寧市)投資舉辦外商投資銀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和外商投資外貿企業的試點。
(三)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廣西)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電信、保險、旅游業,興辦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鐵路和公路貨運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和其他已承諾開放領域的企業。
(四)外商投資企業到西部地區(廣西)投資,其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五)外商在西部地區(廣西)投資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可以適當放寬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
(六)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限制乙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
(八)國家鼓勵類產業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1、在北海市、南寧市、防城港市港口區和防城區、梧州市、玉林市、欽州市、蒼梧縣、合浦縣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在憑祥市、東興市,北海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在上述地區舉辦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在南寧、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舉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申請批準,從投產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年免三年減半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十一)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自治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四)對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十六)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七)免征地方所得稅的范圍如下:1.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或者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經市、縣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2.開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基礎設施的企業;3.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邊境開放市鎮、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四十九個山區縣舉辦的企業;4.興辦農、林、牧、漁的企業;5.企業轉讓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6.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當年利潤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經市、縣稅務部門批準的企業。
(十八)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九)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即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十)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外銷產品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二)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南寧市)投資舉辦外商投資銀行、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和外商投資外貿企業的試點。
(三)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廣西)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電信、保險、旅游業,興辦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鐵路和公路貨運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和其他已承諾開放領域的企業。
(四)外商投資企業到西部地區(廣西)投資,其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五)外商在西部地區(廣西)投資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可以適當放寬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適當放寬國內銀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人民幣貸款的比例。
(六)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限制乙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
(八)國家鼓勵類產業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1、在北海市、南寧市、防城港市港口區和防城區、梧州市、玉林市、欽州市、蒼梧縣、合浦縣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在憑祥市、東興市,北海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在上述地區舉辦的能源、交通、港口、碼頭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在南寧、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舉辦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申請批準,從投產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在享受二年免三年減半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十一)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自治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四)對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
(十六)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七)免征地方所得稅的范圍如下:1.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或者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經市、縣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2.開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基礎設施的企業;3.在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邊境開放市鎮、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四十九個山區縣舉辦的企業;4.興辦農、林、牧、漁的企業;5.企業轉讓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6.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當年利潤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經市、縣稅務部門批準的企業。
(十八)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九)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利用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即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十)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外銷產品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